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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告知承诺制核查工作的通知


鲁建标函〔2020〕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实行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标〔2020〕18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2020年5月1日起,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或延续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二、核查时间

自住建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起10个月内,完成对申请企业承诺情况的核查工作。

三、核查内容

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标准,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一)资质证书内容与申报内容是否一致(正、副本);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申报内容是否一致(正、副本);

(三)企业技术负责人职称等级、专业类别和工作经历与申报内容是否一致;

(四)企业申报的专职专业人员材料如:身份证、职称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劳动合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等是否合法有效;

(五)企业提供的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发票及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签订时间、合同金额等)成果文件是否属实;成果文件中一级注册造价师执业信息是否合法有效。

四、核查方式和程序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配合,抽调部分造价咨询行业管理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具体开展核查工作。核查采用线上核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线上初步核查。结合“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通过各级政务服务网、数据共享等方式,完成企业营业执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等核查工作。

(二)下发现场核查通知。提前5个工作日下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告知承诺制核查通知书》,告知被核查企业核查时间、核查方式、核查内容以及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开展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向被核查企业出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告知承诺制核查函》,询问有关问题,查阅资料原件,收集证据材料,对线上无法核查的承诺事项进行现场检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如实填写《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企业告知承诺制核查表》(详见附件)。

(四)反馈核查结果。核查人员将核查情况及书面意见反馈被核查企业。核查人员、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告知承诺制核查表》上共同签字确认。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字的,应出示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拒绝签字的,应在核查表上予以说明。

(五)上传核查意见。核查完成后,核查人员通过“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将企业主要数据、证据材料、核查结果上传至住建部。

五、核查结果确认和应用

核查结果分为符合条件和不符合条件。

(一)符合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报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并满足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核查结果为符合条件。

(二)不符合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查结果为不符合条件:

1.企业提供虚假资料;

2.企业承诺内容不满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九条资质标准要求;

3.企业申请甲级资质之日前3年内存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的行为;

4.企业未能在核查期间按要求提供能清晰反映相关信息资料或阻挠核查组人员进出必要的核查场所;

5.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

根据住建部《关于实行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标〔2020〕18号)和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告知承诺制核查工作办法》,核查结果为不符合条件的,住建部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且3年内不再受理其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申请,不良行为记入企业社会信用档案。被撤销资质企业应对由此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和纠纷等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其他要求

(一)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核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核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核查函或执法证件,尊重并保守被核查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核查人员与被核查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核查人员不得私自与被核查企业相关人员接触,不得参加宴请,不得索取或接收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三)核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轻车简从,严禁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

(四)被核查企业应向核查组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材料,支持、配合核查组工作,确保核查工作顺利进行,严禁向核查组成员赠送礼品、礼金等。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告知承诺制核查表.docx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