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
会员会费管理办法》的报告

各位会员:

我省甲级造价咨询企业和个人会员既是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以下简称“省价协”)的会员,也是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的会员;为减轻会员负担,省价协与中价协达成协议:中价协与省价协双重身份的会员单位,按中价协的会费标准收取,省价协按50%比例分配,不重复收费。

2018年3月21日,中价协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费管理办法》规定,甲级会员单位的会费标准为两档:

1.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上年度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小于1000万元的,年会费标准为1万元;

2.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上年度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大于1000万元的,年会费标准为3万元。

为了与中价协的会费标准统一,并且考虑放管服改革的发展趋势,省价协决定会费标准不再区分资质等级,统一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分档计算,乙级造价咨询企业也可申请成为中价协的会员,享有同样的服务。

修改后的《会员会费管理办法》于2020年10月29日经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特此公告实施。


附件: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

会员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会费的收支与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协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章程》、《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协会会员会费的管理。

第三条 本协会收取的会费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审查。

第四条 本协会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纳会费。

第五条 本协会会员会费标准如下:

1.上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小于300万元的,年会费标准为2000元;

2.上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大于300万元小于500万元的,年会费标准为3000元;

3.上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大于500万元小于1000万元的,年会费标准为5000元;

4.上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大于1000万元的,年会费标准为15000元。

具有本协会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双重会员身份的单位,执行中价协的会费标准,不重复收费。

第六条 本协会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个人会员

(1)获得相关政策理论信息、业务培训等;

(2)免费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评选活动;

(3)免费获取本协会网站提供的工程造价信息;

(4)优先、优惠参加本协会组织的专业培训及省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5)在本协会创办的期刊上投稿,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并优先在本协会组织的学术会议上公开交流;

(6)获得在本协会网站对其工作经历、职业能力的推介机会。

(二)单位会员

(1)通过参与行业制度建设等多种形式,收集并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

(2)以期刊、网站、微信等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行业资讯、工程造价信息和企业宣传等服务;

(3)通过论坛、研讨会等活动为会员提供交流和学习平台,拓展新型业务,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4)公开发布年度行业发展报告和开展其他学术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向会员提供行业动态数据和本协会最新各项研究成果;

(5)以面授培训、网络教育、技能大赛及会员间交流互访等形式为会员提供人才培养服务;

(6)制定团体标准,参与地方标准规范编制等,提升行业业务水平;

(7)按相关规定开展行业自律、评优选先和信用评价等活动,维护和提升行业形象;

(8)为会员提供参加行业高端会议、对外交流合作及拓展国际业务的机会;

(9)组织公益讲座、资金支持及捐款捐物等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职责;

(10)其他会员服务项目。

第七条 会费按年度交纳,会员应于每年的九月底前向本协会交纳当年度会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免会费:

(一)会员遇特殊情况,按标准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向本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减免会费申请,由协会秘书处批准后执行;

(二)免收纳入财政预算事业单位的单位会员会费。

第九条 单位会员未及时足额交纳会费的,本协会或各地市协会应予以催交,催交3个月后仍未交纳会费的,本协会将限制其行使本协会的会员权利,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的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条 单位会员连续五年足额交纳会费的,其代表方可具备参选成为本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等职务的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因未按时交纳会费被终止会员资格,补交会费后方可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登记管理机关和省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规定为会员出具由省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9日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原会员会费标准同时废止。